随着中国经济结构加速调整转型,加之疫情发生以来对实体经济的巨大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有所上升。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末,我国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3.5万亿元,较年初增加2816亿元。
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司法清收过程中,处置不良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是实现司法处置最常见的路径,不过当下存在处置难的困境。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天府银行行长黄毅对第一财经称,金融机构通常作为金融借款关系中的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涉及需要进入司法处置程序的经济纠纷较多,而大部分刑民交叉案件因出现资产处置僵局而暂停,导致金融机构承担了巨大的资金损失。他建议,出台针对刑民交叉案件中涉案财物司法处置的细则。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黄毅称,鉴于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大量不良贷款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因涉嫌刑事犯罪和民事纠纷,导致其涉案财物被法院、公安、检察院等司法机关首查封和轮候查封的情况,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对于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已经查封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因此,涉案财物能够解封的前提是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检察院撤销案件或作出不予起诉决定、或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应当返还。
对于如何定义“与案件无关”?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也没有独立的司法认定程序。黄毅称,民刑交叉的案件中,即使刑事案件做出了生效的裁判,涉案财物未被认定为违法所得或犯罪收益,公安机关、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仍然可以以涉案财物与案件有关,需要赔偿刑事案件受害人为由,在全部受害人未受清偿前不予解封。此种现状导致作为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的金融机构即便通过已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确认了其对涉案财物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并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也碍于涉案财物被公安机关、检察院等其他司法机关查封、扣押而不能依法对抵押物、质押物进行处置。
另外,黄毅认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规定了司法机关之间的协商制度,但仅止于协商不成如何处理,并没有进一步规定也没有设置有效的救济途径,特别是在跨省公安机关查封的情况下,导致涉刑不良贷款案件中的执行僵局存在难以打破的现状。
对此,黄毅建议,出台针对刑民交叉案件中涉案财物司法处置的细则,以打破涉刑不良贷款案件中抵押物司法处置的僵局。具体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文,对于刑事案件查封财产中涉及金融机构抵押物、质押物如何启动“与案件无关”认定程序、认定主体、认定期限等进行明确规范。
“由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完善司法机关之间协商制度,明确规范各级政法机关的协商机制,为相关财物处置提供畅通的渠道。”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