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气候变化形势越来越严峻的背景下,气候变化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也日渐显著,做好气候信息披露对企业自身、投资者、央行及相关政府部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对目前国际上主要的气候信息披露标准,以及各主要经济体开展气候信息披露的实践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我国推进气候信息披露的相关政策建议。
气候信息披露具有重要意义
气候变化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气候信息披露(climate-relateddisclosure)是指企业通过一定的方式,将气变对其影响、自身采取的应对措施等信息披露出来。企业披露气候信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对投资者来说,气候信息披露能够帮助其更准确地评估企业价值,发现投资机会,规避投资风险。气候相关风险可能会显著改变企业的成本收益结构,如不准确披露,会使投资者作出错误的贷款、承保、投资等决策。经济低碳化转型中也蕴含了巨大的投资机会,相关披露能帮助投资者更好地识别机会。
二是对于央行及金融监管部门来说,气候信息披露能为分析和化解气候相关的金融风险提供基础。如果企业普遍不披露气候信息,市场在对企业估值时没有考虑气候因素,一旦气候风险爆发,可能会造成相关企业股价集中暴跌,引发市场大幅震荡,影响金融稳定。此外,相关披露还能帮助央行获取更多气候相关数据,为制定货币政策和调整货币政策工具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三是对于企业自身来说,气候信息披露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识别、评估、管理气候相关的风险与机遇,并以此为基础规划未来发展路径。
国际上气候信息披露的主要标准及各国实践
为促进企业披露气候信息,多个国际机构及平台制定了气候信息披露的标准,供企业使用。
一是目前全球影响力最大、获得支持最广泛的气候信息披露标准为《TCFD披露建议》。TCFD为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受G20财长和央行行长委托,于2015年牵头成立的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TCFD的成员均来自私人部门,以金融机构及大型高能耗企业为主,其中中国工商银行是成员单位。
TCFD于2017年发布了自愿性的《TCFD气候财务信息披露建议》,从企业治理、经营战略、风险管理、指标与目标4个维度列出了11项建议披露条目,构成了气候信息披露的总体框架。这些披露条目特点是:定性披露较多,量化指标相对较少。四个披露维度中,前三个(企业治理、经营战略、风险管理)是要求企业通过定性描述的方式,披露企业的董事会及管理层在气变应对上承担的职责,气候变化为企业带来的风险与机遇,以及企业识别、评估、管理气变风险的过程与方式;第四个维度(指标与目标)是要求企业通过量化指标反映气候变化对企业财务经营等的影响。另外,各披露项目及其披露说明以原则性表述为主,企业可以此为基础进行细化、扩展,自主补充更为具体的披露要素与指标。
《TCFD披露建议》发布后,受到了官方与私人部门的广泛支持与认可。截至2020年10月,全球共有超过110个监管机构及政府部门、1500多家企业和金融机构对此表示支持,其中部分已开始按照《TCFD披露建议》实施气候信息披露工作。
二是当前其他披露标准主要在《TCFD披露建议》基础上进行细化、扩展。这些标准主要包括《SASB披露标准》《CDSB披露框架》《GRI披露标准》《CDP披露问卷》《IIRC披露框架》等。
由于《TCFD披露建议》的11条披露项目及对应的披露说明以原则性表述为主,企业可自主从这些辅助性的披露标准中选择量化、具体的披露要素与指标作为补充。
针对TCFD量化指标不够丰富的问题,企业可参考《SASB披露标准》分77个行业列出的量化披露指标。如在商业银行领域,《SASB披露标准》提供的量化指标包括:商业银行按照《赤道原则》提供融资的项目数,绿色贷款与棕色贷款的余额及占比,商业银行向油气、原材料加工、工业、基建等行业的贷款余额,气候变化导致不良贷款、资本支出、抵押物价值等指标的变化等。
针对TCFD披露条目不够细致的问题,《CDSB披露框架》与《TCFD披露建议》的建议披露条目重合度较高且内容更为丰富,企业可一并参考。SASB、CDSB也在积极推进其披露标准与《TCFD披露建议》的联合使用,于2019年专门制定了《借助〈SASB披露标准〉〈CDSB披露框架〉执行〈TCFD披露建议〉手册》。
目前上述五个披露标准正在按TCFD框架进行整合。五机构于2018年发起了“加强协同项目”(BetterAlignmentProject),探索将五个机构的标准进行整合的可能性,并于2020年联合发布了《气候信息披露联合标准》(讨论稿)。该联合标准以《TCFD披露指引》的四大维度为总体框架,将SASB、CDSB、CDP、GRI、IIRC的披露要素、披露指标按照TCFD的框架进行整合,形成了一个较为全面的气候信息披露标准。目前该联合标准还在讨论阶段,尚未推广实施。
三是由于气候信息披露重要性日益显著,且与财务会计披露有较强关联性,国际会计准则制定领域高度重视气候信息披露议题。国际权威会计准则制定机构IFRS基金会正就是否成立可持续信息披露标准委员会(SSB)、是否牵头制定国际通用的气候信息披露标准征求各方意见。FSB于2020年12月21日对此公开回应,支持IFRS基金会关于制定国际通用的气候信息披露标准的提议,同时强烈建议以《TCFD披露建议》为基础制定。上文所述的五机构SASB、CDSB、CDP、GRI、IIRC于12月20日联合表示,其共同制定的《气候信息披露联合标准》可为IFRS基金会制定国际通用标准提供参考。有观点认为IFRS基金会可能在2021年格拉斯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6次缔约方会议(COP26)前成立可持续信息披露标准委员会。
四是各主要经济体加大力度推进气候信息披露,关于气候信息强制披露的呼声越来越高。新西兰、英国已宣布将实行气候信息强制披露政策。新西兰政府计划最早自2023年起,要求总资产或管理资产超过10亿新西兰元的金融机构必须按照《TCFD披露建议》披露气候信息。英国政府计划到2023年实现大部分企业的强制披露,到2025年实现所有企业的气候信息强制披露。欧盟、日本、澳大利亚也等主要经济体也鼓励企业以《TCFD披露建议》为框架开展气候信息披露。虽然美国新当选总统拜登尚未对气候信息强制披露进行表态,但普遍认为拜登将在该领域有所作为。TCFD主席、彭博社创始人MichaelBloomberg呼吁拜登尽快召集G20国家领导人,共同推进以《TCFD披露建议》为基础的气候信息强制披露制度。
目前中国环境和气候信息披露取得一定进展,“环境信息披露”已被纳入人民银行与伦敦金融城共同推出的《“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中英绿色金融工作组已组织13家中英金融机构开展环境信息披露,未来有望形成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模板。2020年,深圳市制定《深圳绿色金融条例》,计划于2022~2023年起强制要求当地金融机构披露环境信息。但也要注意到,中国气候信息披露工作还存在企业披露内容较为简单、上市公司披露率较低等问题。未来应逐步实现金融机构环境和气候信息的强制披露,可考虑先在绿色金融试点地区实施,再逐步扩大至非试点地区;同时加快制定上市公司环境和气候信息强制披露规范,逐步将气候和环境信息强制披露要求扩大至所有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