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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二)》与腐败犯罪治理中的“一起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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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磊

辩证唯物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当前对于腐败犯罪的查处也应始终运用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基本原理,准确把握腐败犯罪中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矛盾双方的辩证统一关系,对相互联系的矛盾双方“一起查”,推动腐败犯罪治理的深入开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二)》),从从严惩治行贿犯罪和依法惩治民营企业腐败犯罪两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作出修改,充分贯彻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体现了针对腐败犯罪行为多个方面的“一起查”。

受贿、行贿“一起查”

在贿赂犯罪中,行贿是受贿发生的重要诱因,有受贿就必然有行贿,有行贿就很可能有受贿。两者互相影响、互相制约,辩证统一。只有对两者一起查处,才能够有效遏制贿赂犯罪的发生。虽然1997年修订的《刑法》已规定了受贿罪和行贿罪,但基于多种情况,实践中对涉行贿罪案件的查处数量低于涉受贿罪案件的查处数量。为了解决实践中“重受贿轻行贿”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提高了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但此后实践中对行贿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惩处偏弱的问题仍然突出。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指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重申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央“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精神,《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罪规定从重处罚的七类情形,调整、提高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和单位受贿罪的刑罚,从而切实转变以往“重受贿、轻行贿”的思维定式,推动“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法治化。

《刑法修正案(十二)》中的受贿行贿“一起查”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通过调整行贿罪的刑罚,在依法惩治受贿罪的前提下,增强对行贿罪的惩罚力度;二是针对实践中对涉行贿罪案件的查处数量较少的情况,通过修改立法增强司法对行贿罪的重视程度和查处力度;三是受贿行贿“一起查”意味着在个案中,只要查处受贿就会查处行贿,两者在个案中同时出现,避免以往在查处受贿罪的同时对行贿罪不予查处的情况发生。

国有企业腐败、民营企业腐败“一起查”

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都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而不是相互排斥、相互抵消。因此,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也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1997年修订的《刑法》所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等单位的人员,这是适应当时我国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营企业不断壮大,治理结构发生变化,民营企业人员通过各种方式转移企业财产,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等以权谋私的行为频繁发生,严重损害了民营企业的利益。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也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的防范治理提出明确要求。为了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行为、加强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刑法修正案(十二)》将上述三个原本只适用于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罪名,扩大适用于民营企业人员,实现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同一腐败行为的“一起查”。

《刑法修正案(十二)》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腐败行为的“一起查”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立法新增对民企腐败行为的查处。不同于受贿行贿“一起查”是通过立法修改增强司法查处,此次修改是在立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新增对民企腐败行为的查处,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中同一行为一视同仁。二是对国企民企“一起查”更多体现为宏观层面的平等保护。不同于受贿行贿“一起查”通常出现在同一具体案件中,国企民企“一起查”往往不体现在同一案件中,而是体现在宏观的层面,即通过两者一起查,实现对国企和民企权益的平等保护,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有序发展。

腐败犯罪治理中“一起查”的丰富内涵

除了《刑法修正案(十二)》中的受贿行贿“一起查”和国企民企“一起查”外,我国腐败犯罪治理的“一起查”还具有以下丰富内涵:一是境内境外“一起查”。当前部分腐败行为开始呈现境内外交织、勾连的特点,对此类行为和中国企业在境外的贿赂行为,也将实现境内境外“一起查”。二是在职离职“一起查”。针对近年来频繁发生的公职人员离职后到企业任职涉嫌的行贿受贿问题,中央开始整治政商“旋转门”背后的腐败行为,对于公职人员在职和离职中涉嫌的腐败“一起查”。三是上下游犯罪“一起查”。自洗钱入罪以后,上游犯罪人成为洗钱罪的主体。2023年9月,国家监察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加强反洗钱协作配合的意见》,提出落实贪污贿赂犯罪与洗钱罪“一案双查”机制,此后上下游犯罪的“一起查”将成为常态。

当前,我国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得到全面巩固,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腐败犯罪治理中的多方面“一起查”体现了我国反腐败刑事法网日趋严密:只要涉及腐败犯罪,不论是受贿行贿、国企民企、境内境外、在职离职、上下游犯罪都将受到查处。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持续深入,“一起查”的理论内涵也将更加丰富,对腐败行为的系统施治、多措并举,为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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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4年第3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37期

编辑/徐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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