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
据通知显示,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至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符合科创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中的发行条件;
- 转板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者最近12个月受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等情形;
- 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 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
- 公众股东持股比例达到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转板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的比例为10%以上;
- 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上市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连续60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通过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万股;
- 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标准;
- 本所规定的其他转板上市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