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可能损坏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人是“刁民”的行为!(也不知道是否是合法权益,个人认为)
李四满心欢喜,准备在全国知名小区(**园)购置一套房子。到时候李四就是有房有车,已然成家立业,成为众人眼中的成功人士。在这份喜悦的驱使下,李四来到销售中心。面对那厚厚的合同,他主要查看了价格、面积、还款方式等条款,觉得无问题后,便爽快地签下了自己的大名,几十处签名,标志着他终于拥有了属于自己的房子。
收房之际,听闻销售人员提及的物业费(全县最贵),李四虽心中略有不快,但考虑到已签合同,且小区是全国知名小区,也只好无奈接受。
一日,李四在微信上看到一篇新闻,本市某小区业主因“小区物业公司甲公司违规收取物业费和公摊水电费”被投诉。在好奇心的推动下,李四点开了这篇新闻,至此才了解到物业领域竟有如此多的门道。新闻内容如下:“经调查,确认涉案小区前期物业服务1.4元/月・平方米的收费标准已超过0.8元/月・平方米的政府指导价,甲公司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遂于2022年6月再次向甲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涉案小区的物业收费标准。2023年4月25日,某某区市监局对甲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及违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看到这则新闻,李四方才知晓物业费分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于是,他上网查询了本市的政府指导价(因李四所在小区为新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具体条例后文详述)。结果发现,本市的市场指导价正如新闻中所说是0.8元/平方米。想到自己小区的物业费高达 /平方米,李四心中一阵愤懑。按照自己的房子面积计算,一个月就要多交163元,若以70年产权计算,竟要多交13万多。
虽然看到本市政府指导价是0.8元/平方米,但看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写(各县可以自行定价)。为避免闹出笑话,李四又询问了发改价格股(名称可能不准确)。经询问得知,这个山区小县城的物业收费确实与市区不同,为1.2元/平方米,但即便如此,也比自己小区的1.8元/平方米低。于是,李四询问管家,为何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却不按照政府指导价确定物业费。管家回应称,物业收费已向发改备案,且业主也签了物业收费合同(对于这种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李四心存疑虑)。
显然,管家的回答让李四更加恼怒。于是,李四在政务服务网上向有关部门咨询这种情况是否合规以及群众该如何解决。得到的结果却是已备案,其他事项不归其管辖,且虽提及之前与其他部门探讨过此问题,但就是不透露探讨结果,让李四去找其他部门处理。这种标准格式的回答,着实令人无奈。
既然此处问不出结果,还有 12315 平台。李四便在平台上投诉了自己的问题。不知过了多久的某一天,李四在街上偶遇同村人,对方提及 ** 园的经理或总经理询问他是否认识李四,想请李四吃夜宵。李四一听名字,并不认识(也把 12315 投诉的事抛之脑后),便未将此事放在心上。回到家后,李四仔细琢磨,想起此人请吃夜宵或许与投诉之事有关。
李四的老婆回到家后,李四便和她讲述了这件事。李四的老婆一听此事(李四之前曾和她说过投诉物业的事,可能她并未放在心上),反应强烈,称:“你知不知道我在体制内工作,你这样会影响我的。” 李四反问:“你自己不是说不想升迁,只想有个稳定的铁饭碗,而且你在事业单位,升迁空间本来就小,工资也不是很高(也不清楚这样投诉是否会影响配偶的仕途,不过在山区小县城,在体制内确实有诸多好处,主要是福利好,为了以后退休),维护自己的利益难道有错吗?”
“刁民啊!” 李四的老婆轻飘飘地吐出这三个字。这是李四老婆第二次说李四是刁民了,在她眼中,这种投诉行为竟是刁民才会做的。(不知这种情况是否具有普遍性,体制内的人员看到不安分的群众,是否都会在心中冒出这个词呢)!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或取得使用权的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别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或取得使用权的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协商约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