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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良信息”是不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温床”
2024-08-13 01:24  浏览:1535  搜索引擎搜索“手机筹货展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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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河北邯郸发生的三名初中生杀害同学一案再次引发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关注。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可追究刑事责任。近日,经最高检审查,依法核准。但根据过往案例和未成年犯罪的特点,这三个未成年嫌疑人大概率不会被判处“极刑”。至于民事赔偿部分,亦未可知。

另一则案例,山西孝义通报“15岁女孩武某被围殴”引发舆论关注,经过调查,当日涉案的11人已全部到案。目前,警方已对主要犯罪嫌疑人樊某、任某、冯某三人依法刑事拘留;李某等7人因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而依法行政拘留(但因年龄原因不予执行);田某因未满14周岁而不予处罚,并责令其家长严加管教。受害人武某经过诊疗,身体状况已经稳定,相关部门正在为她提供心理辅疗。

未成年犯罪中的互联网诱因

未成年人犯罪始终是全社会高度专注的问题,近几年来,未成年犯罪案件中暴力犯罪案件呈波浪式递增,且伴有伤害结果较重、组织团伙复杂,甚至屡有黑恶势力团伙犯罪等现象。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 年发布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创新发展白皮书(2009-2019)》,“近七成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与近六成的未成年人被害刑事案件都存在未成年人接触网络不良信息的问题”。网络时代的信息大爆炸,导致当代未成年人接触信息的渠道极其丰富,巨量信息的涌入对正在形成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未成年人产生思想冲击,有毒有害的信息荼毒着心智成熟度不高的未成年。

1、法律规定上的模糊

首先,我国目前在法律层级上没有对“网络不良信息”进行明确界定,一般认为网络不良信息主要包括违反法律类、违反道德类、破坏信息安全,侵害他人隐私”等一类的信息。其次,目前在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立法中,并没有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不良信息进行治理的专门立法,大部分的规定散见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较多过于原则性、宣示性条款,这导致在处罚未成年犯罪等方面,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未成年犯罪有恃无恐。

2、网络信息发布主体缺乏约束

网络服务提供者比如各网站创办者、网络经营者通过在自己的网络平台设置一些不良信息链接对未成年进行引流,来提高点击量,平台对主播的管理不规范,而相关的法律也存在空白,对网络信息发布主体缺乏约束。

3、网络平台对信息内容审核不力

一些短视频平台、直播平台对其用户制作、发布的直播内容根本不审核,或者审查不力,导致信息的内容触犯法律,仍然被传播到未成年群体中,造成错误的引导,例如“抖音”就曾因在广告投放中出现侮辱英烈内容被约谈。

4、个人信息泄露

在数据经济时代,个人信息的价值日益突出,但是数据泄露成为较普遍的现象。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泄露存在更大的风险,未成年人生活与社会经验欠缺、抵御诱惑能力较差,容易成为信息获取和剥夺的对象。例如企业对收集到的未成年人信息,如年龄、喜好等数据进行分析,推出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产品或服务。

网络不良信息的危害

网络不良信息影响着未成年人的学习和生活,在现实生活无法发泄的情绪、无法满足的欲望都可以通过虚拟世界得到暂时的缓解、满足,久而久之会使得未成年人对网络产生依赖,而互联网络中的暴力、色情、虚假等负面信息时刻威胁着未成年人的精神健康,促使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此外,网络不良信息数量增加,会阻碍未成年人正确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误认以暴制暴,拜金、自私、享乐等的价值观也是合理的,当满足不了他们的需求,可能会铤而走险实施违法犯罪。网络不良信息也影响未成年人的人际关系建构,未成年人通过使用QQ聊天、微信、微博等社交软件建立起来的网络人际关系是不真实的,在使用网络的过程中容易结识一些坏朋友和犯罪分子,这种不良的人际关系容易使自制力差的未成年人步入歧途。

预防措施及应对策略

1、利用大数据建立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信息收集与互通机制,如民政局、各级检察院法院未成年人检察和审判庭和非政府机构(如妇联)自上而下为重点未成年人建档,定期关注其行为状态和思想动态,以了解其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在其犯罪之前提前介入。

2、制定网络信息内容分级制度,我国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对不同人群,不同内容多级分类,例如禁止未成年人浏览暴力类、色情类的网站包括视频、图片、文字等信息,只有这样,发生法律纠纷的时候才能明确信息内容提供者、传播者、网络运营商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建立健全对不良网络信息的有奖举报监督制度。网站服务提供者在自己的网络平台中增加对于违法信息的举报链接,广大群众包括未成年人自己也可以参与到举报违法网络信息活动中,对于确实重大的举报,要对举报人进行适当奖励,鼓励。同时,网站创办者、网络经营者之间应该相互监督,遵循网络市场的法律规范公平竞争。

4、建立未成年人网络身份“识别”系统 。“网络实名制”不能流于形式,在网络平台,比如游戏注册、登录及消费支付的各环节,建立识别系统,精准识别用户年龄。

5、以公益诉讼推动法律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提出“对网络信息领域侵害众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实践中,公益诉讼是一个权威、精准、高效的司法途径。

发布人:3c5c****    IP:124.223.189***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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